《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提出,从9月1日起,厦门市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办法规定,应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由中介机构对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出具节能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