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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能违反规定被问责的效果并不看好
转自:资源网 时间:2008年8月15日

    温家宝总理8月1日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新华社11日受权播发这一条例。(8月12日《新华每日电讯》)

    据报道:《条例》共有6章43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今后公共机构违反这一条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在世界能源日益紧缺的形势之下,特别是在我国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今天,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这次国家将公共机构的节能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可见节能的重要意义非同一般。笔者对国家出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举双手赞成,但对公共机构违反节能规定将被问责的效果并不看好,甚至存在忧虑。

    一是担忧 执行机关心有余而力不足。尽管《条例》指出,如果公共机构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等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但要知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与政府其它机关是同级的,这样就可能出现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不能动真碰硬,更谈不上追究相关主政官员的经济、刑事责任。

    二是担忧法律的大棒高高举起,操作时却轻轻落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今年7月7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改委、统计局、监察部,联合公布2007年各省(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节能减排的结果。但一个月时间过去了,仍然没有哪一个人或单位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出来表态,更没有象去年国务院发布的节能减排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来进行问责。

    记得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毛如柏曾说过,节能减排的执行力如何,事关国计民生大局,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但现在一些官员总强调贯彻执行需要一个过程,一些投入还不能确保到位,一些地方和企业认识不统一,一些违规的优惠政策一时难以清理等。因此,节能减排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就必须杜绝搞“吹风”,走形式主义。这也意味着,立法很重要,但贯彻落实好法律更重要。如果执行时敷衍塞责,考评时三心二意,甚至等待观望,那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但愿笔者的担忧是杞人忧天。 
 


(编辑:厦门节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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