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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节能简讯2008年第2期
转自: 时间:2008年8月14日

厦  门  节  能  简  讯

 

2008年第2期(总第66期)

2008年8月13日

厦门市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    厦门市节能监察中心   编


 

国务院颁布公用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1日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包括6章43条,自200810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旨在推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条例还要求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根据《条例》,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国务院颁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1签署第530号国务院令,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条例》自200810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赔偿、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根据《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条例》强调,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根据《条例》,政府应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指出,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

 

为缓解能源供应紧张状况,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全民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200881,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全民节能行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能源紧缺体验。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强化节能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都要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二)每周少开一天车。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同时要加快推进公务车改革。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倡导居民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

(四)减少电梯使用。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

 (五)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

(六)普及使用节能产品。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购买节能灯、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各级行政机关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

(七)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

(八)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九)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

(十)培养自觉节能习惯。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和家用电器,减少待机能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200881,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通知要求,当前要突出重点,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在汽车节油方面:要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在锅炉(窑炉)节油方面: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继续把关停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减少燃油发电。在电机系统节电方面:要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在空调节电方面:要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强化空调运行管理,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另外,在照明节电和办公节电方面应采取的措施有: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减少城市照明用电,扩大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实施范围,加强照明节电管理。

通知还要求,要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强化监督管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

 

福建省统计局通报2007年度

设区市单位GDP能源消耗等指标

 

729,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2007年度设区市单位GDP能源消耗等指标的通报(闽统[2008]90号)。通报指出,2007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认真落实中央和省里的部署,围绕实现“十一五”的节能减排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能源利用率的提高,顺利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2007年度,我省各设区市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通报如下:

 

单位GDP能耗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单位GDP电耗

指标值

(吨标准煤/万元)

上升或下降

+-%

指标值

(吨标准煤/万元)

上升或下降

+-%

指标值

(千瓦时/万元)

上升或下降

+-%

 

0.875

-3.51

1.32

-3.83

1156.20

0.56

福州市

0.710

-1.60

1.08

14.56

1100.46

4.20

厦门市

0.616

-2.72

0.50

-2.18

899.15

2.38

莆田市

0.718

-3.50

0.60

-20.05

779.14

5.03

三明市

2.014

-4.23

3.69

-7.89

1804.93

-2.33

泉州市

0.843

-3.48

0.85

-7.15

1164.57

-0.15

漳州市

0.694

-2.70

2.06

-15.11

936.44

2.14

南平市

1.339

-4.15

2.41

-8.19

1554.66

1.45

龙岩市

1.412

-1.66

2.60

-0.32

1412.03

7.61

宁德市

0.546

-0.12

1.65

55.52

1112.70

12.91

 

 

市节能办 经发局发出关于申报厦门市节能技术

和产品推荐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节能示范技术与产品的推广与应用,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市节能办、经发局拟于近期组织编制《厦门市节能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第二批)》(厦节能办[2008]14号)。

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技术或示范项目应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热电联产、中央空调节能改造、电机系统变频节能改造、注塑机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供热系统(含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供配电系统节能、蓄冷蓄热、热泵技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及节水产品等。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进行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申报。

目录编制将遵循企业自主申报、行业与主管部门推荐、专家组审核的原则进行。对列入目录的节能技术及产品,市节能办将予授牌,开展各种技术交流会、产品推介会、技术培训会,组织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应用,在政府采购中给予优先采购,并视情况从市节能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本次申报截止日期为930。市节能办请各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所属单位积极参与本次征集工作。《节能产品、技术和示范项目申请表》可到厦门节能网(www.xmecc.com)下载。

 

市节能办经发局公布2008年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规定,市节能办、经发局于6月份公布了厦门市2008年度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厦节能办[2008]10号)。

本次公布的名单以2007年用能单位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共156家企业(比上一年度增加12家)。其中,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有59家,年耗能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共44家,年耗能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共53家。156家企业2007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为281.7万吨标准煤(不含电厂的发电用煤),约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33.4%,约占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60.8%2007年总耗电44.1亿kWh,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7.1%,约占工业用电量的62.4%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730,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提请省人大批准后,拟于200911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市、区政府要编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等内容。

条例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通过节能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要纳入节能监督视野,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条例对建筑节能作了规定。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热水供应、建筑照明或者其他用能系统。

条例提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及专家为用能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的综合服务;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调查,制定年度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试行节能自愿协议制度,鼓励用能单位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将能源消耗量减少到核定的用能额度以下。

条例要求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与改造、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与信息服务、节能监测与能源审计、表彰奖励和其他节能工作。

 

《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暂行办法》91实施

 

730,市政府召开第38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提出从91,除了建筑节能实行专门审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应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由中介机构对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提交节能专篇和合理用能评估报告,由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会议指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从源头上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环节,将提高我市新增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今后我市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都要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能耗低的项目。

 

 

抄送: 省经贸委资源处、市人大财经委、市府办、市经发局、市财政局、

市发展与改革委、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厦门电业局、

各区经贸局、全市280户主要用能单位。            (印数300份)

 


(编辑:厦门节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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