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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单位不节能最高罚五万
转自:海峡都市报 时间:2008年7月31日

  不落实节能措施,还拒不整改的重点用能单位,将可能面临1万~5万元的重罚。昨日上午,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提请省人大批准后,明年元旦起施行。

  每年通报节能情况

  不过关最高罚5万

  《条例》规定,厦门市将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和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管理制度。节能目标完成度将成为区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内容。有关部门每年公布一次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立能源管理专门岗位,并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去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

  同时,违反节能规定的将进行处罚。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所报不实,逾期又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专门负责人,或者未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又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最高5万元的罚款。

  政府投融资建筑

  设计方案要审查

  《条例》重点对交通和建筑领域予以规范。鼓励销售、使用高性能低排量汽车和其他节能型交通工具,鼓励和推广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应用和高效清洁的车用动力系统技术。此外,公共机构车辆应当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清洁能源的车辆。

  在建筑领域,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和医院,应当按照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热水供应、建筑照明或者其他用能系统。公共场所的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应当进行节能专项审查;公共照明系统应当使用节能产品;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

  此外,《条例》要求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与改造、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与信息服务、节能监测与能源审计、表彰奖励和其他节能工作。


(编辑:厦门节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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