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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节约能源条例》通过 市民应安装能源计量器
转自:厦门网 时间:2008年7月31日

    本报讯(记者 高金环 实习生 郑禧)单位和个人使用煤、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能源,应安装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依照规定计量和缴费。

  昨日,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据悉,《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下称《条例》)去年着手制定,今年正式纳入年度立法规划,目前已经三次审议。

  《条例》不但规范到工业、交通、建筑等生产用能行业和用能企业,还规定了普通市民和社会各界如何参与节能行动。

   节能目标实行责任制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条例》指出,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内容,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节奖超罚的依据。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等内容。

  定期公布用能大户

  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厦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条例》中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厦门市有关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厦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规定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按节能标准设计

  《条例》指出,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上述条例的,由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也应节能

  按《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煤、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能源,应当安装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依照规定计量和缴费。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实施相关的节能措施,还规定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热水供应、建筑照明或者其他用能系统。

    视频链接: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编辑:厦门节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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