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节 能 简 讯
2007年第3期(总第59期)
2007年
编者按: 2007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向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厦府〔2007〕104号),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提出意见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目标,促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现将意见中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2%,由2005年的0.65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0.57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年均节能率为2.52%。“十一五”期间我市累计节能量为120万吨标准煤(按年均GDP增长率15%测算)。根据我市能源消费结构与特点,“十一五”期间工业节能72万吨标准煤、建筑节能(含建筑、服务、旅游、商贸行业及政府公用事业、城市生活用能等)36万吨标准煤、交通节能12万吨标准煤。各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2%、万元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能耗下降12%;全市120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12%(以2005年为基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节能20%(以2005年为基数)。
节能工作的重点领域
▲强化工业节能 工业能源消耗约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50%。突出抓好我市电力、石化、机械、纺织、食品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把节能指标分解到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跟踪、检查和分类指导,加大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推进建筑节能 完善对建筑物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物和住宅的节能认定制度和能源效率的标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充分考虑朝向、通风、采光等节能因素,并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综合能耗必须达到节能率50%的要求。制订相应鼓励推进办法,制订和完善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加大既有建筑物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同时结合旧房改造,逐步推进旧住宅的节能改造。城市夜景工程的布点和时间设置应充分认证,灯具的采用应慎重选择,做到既美化城市景观,又节能、少污染。
▲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我市商业和民用节能以提高高效照明器具和节能电器应用比例为重点,在居民住宅、商业和公用建筑中大力推广节能照明产品、节能设备等;加强家用电器、电动机、机动车和建筑的能效标识宣传,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开展节能行动
▲制定节能行动方案 制定《厦门市“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提出主要行业、主要耗能产品“十一五”降耗目标,明确电力、建材、石化、轻纺、通用设备、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农村、服务体系建设等行业和领域的节能工作主要内容,完善配套措施,发挥行业协会技术和信息优势,指导企业完善节能管理,把各项节能工作落实到部门、企业、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
▲建设节能示范工程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组织节能重点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积极培育和建设100个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具体包括:热电联产(集中供热)3项、中央空调节能改造10项、风机水泵变频节能改造10项、注塑机节能改造5项、余热回收5项、绿色照明7项、建筑节能15项、供热系统(含工业锅炉)节能改造10项、供配电系统节能3项、蓄冷蓄热5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10项、政府机构节能5项、农村节能2项、交通节能5项、其他综合项目5项。
建立健全节能保障体系
▲加强法治建设,完善节能法规体系
1、建立健全节能法律法规。按照明确执法主体、严格能耗标准、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的原则,推动我市节约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法实施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厦门市节能监察办法》、《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配套法规。加强监督和检查,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耗能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
2、加大节能执法监督力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加强节能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加大节能执法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严格节能管理,建立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能源统计分析制度和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市、区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充实必要人员。要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本地区能源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市、区统计部门要督促企业规范能源报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其周期检定、校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强化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专职的能源管理员,负责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奖惩机制,强化基础工作,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向市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日常监察(监测)工作,检查用能单位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耗。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制定各重点用能单位“十一五”和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和实施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对不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单位,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措施,促使其节能降耗。
3、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审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节能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等)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4、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等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大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发挥财税导向功能,建立节能政策体系 加大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市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1000万元的节能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推广、节能技术改造、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以及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节能宣传与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各区财政也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制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以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能评价考核体系
1、设立节约能源办公室。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挂靠在市经济发展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部署和指导、协调全市节能工作。其工作职责已在厦府办[2007]11号文中表述。各区也应设立相应的机构统筹部署节能工作的开展。
2、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要把市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总体协调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节能工作,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委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宾馆酒店、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贸易发展局负责商贸企业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医院等单位节能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大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等单位节能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节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的节能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推动本区节能工作。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土地房产、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意见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提出本区、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属国有企业要在本意见下达后1个月内提出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市国资委汇总报市政府。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