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节能信息 >> 厦门节能简讯
厦门节能简讯2006年第4期
转自: 时间:2006-4-26 14:35:43

厦  门  节  能  简  讯

 


 

2006年第4(总第48)

2006420

 

 

  

 

☆ “十一五”规划关于节约能源资源方面的内容摘要

☆ 消费税政策调整,彰显节能战略

☆ 国家《节约能源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我市召开节能监测监察工作会议

我市举办2006年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培训班

《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列入市政府2006年度立法调研项目

 

 

“十一五”规划关于节约能源资源方面的内容摘要

 

第一篇 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

指导原则:

——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发展目标:

——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约束性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约束性指标),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预期性指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预期性指标)。

第六篇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节能力度。通过优化产业结构特别是降低高耗能产业比重,实现结构节能;通过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实现技术节能;通过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现管理节能。突出抓好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和耗能大户的节能工作。加大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实施力度,加快淘汰老旧运输设备。制定替代液体燃料标准,积极发展石油替代产品。鼓励生产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加快循环经济立法。实行单位能耗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完善重点行业能耗和水耗准入标准、主要用能产品和建筑物能效标准、重点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取水定额标准。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实行强制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制度。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府节能采购、合同能源管理。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石油替代产品开发的财税、价格、投资政策。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第十四篇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要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约束性指标要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其中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消费税政策调整,彰显节能战略

 

20063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要求自200641起对我国消费税作重大调整。这次政策调整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以及对小汽车税率结构进行调整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措施。

现行消费税对小轿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3%5%8%的税率。新政策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六档税率:排量小于1.5()的,税率为3%1.5以上至2.0()的,税率为5%2.0以上至2.5()的,税率为9%2.5以上至3.0()的,税率为12%3.0以上至4.0()的,税率为15%4.0以上的,税率为20%。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此外,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将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

现行10%的摩托车消费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排量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超过250毫升的仍维持10%税率不变。

为了引导石油产品消费和节约石油资源,新政策把汽油和柴油两个税目调整为成品油税目,并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率是: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为每升0.10元。

 

《节约能源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2006323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意味着备受社会关注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领导小组组长傅志寰介绍,初步调研显示,现行节约能源法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和局限:一是在执行机构上,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的规定不明确,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二是在调整范围上,偏重于工业节能,对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及公用事业等领域的节能缺少具体规定;三是在管理方式上,一些条款带有明显的计划管理特征,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节能管理方式的新变化;四是在制度设计上,一些条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和执法手段,对无效用能和浪费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批准,修订《节约能源法》列入了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初步安排于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组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外,还吸收了能源、财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为立法提供咨询。

 

我市召开节能监测监察工作会议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下达2006年节能监测监察计划的通知》(厦经能[2006]69号)文件精神,327日下午,厦门市2006年度节能监测监察工作会议在市政府东二楼会议室召开,市经济发展局能源处谢益美处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发言。谢处长分析了国内外的能源形势及我市的节能工作现状,介绍了国家及省市出台的节能相关政策,谢处长特别指出,在当前能源供应价格不断看涨的形势下,用能企业更应当重视和加强节能管理工作。

会上,市节能中心杨相荣副主任就开展节能监测监察的法律依据、内容及注意事项作了说明。我市今年将对45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监察,近60名企业主管能源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了会议。

 

2006年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培训班开学

 

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主办,厦门市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承办的我市2006年重点用能企业能管理培训班于200646在厦门音乐岛酒店五楼会议室举行。来自我市100家重点用能企业的112名企业能源管理员及技术人员参加了这次培训。市经发局能源处谢益美处长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培训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加快我市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培训内容包括国际国内能源形势分析,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热力学原理及锅炉管理,企业用电、用热管理,通用变频技术,中央空调运行管理,热泵技术等。

 

《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列入市政府2006年度立法调研项目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厦府〔200684号)精神,列入2006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正式项目有3个、备选项目10个、调研项目10个,其中《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被列入市政府2006年度立法调研项目。通知要求,对列入2006年计划法规、规章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调研后较成熟的立法备选项目或调研项目,相关部门可适时向市法制局报送法规或者规章草案。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项目原则上将从本年度备选项目和经调研后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选取。

 

 


抄送:省经贸委环资处、市人大财经委、市府办、市经发局、市财政局、

市发展与改革委、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厦门电业局、各区经贸局、全市280户主要用能单位。  (印数310份)

 


(编辑:厦门节能中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