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节能简讯
资源节约专项检查专题
2004年第6期(总第31期)
厦门市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编 2005年1月7日
综 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文件精神,推动资源节约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7月联合发出《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1276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
为做好我市的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厦门市经发局早动员早部署,于2004年8月30日组织召开了“厦门市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会议”,传达国家发改委的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在我市开展资源节约(能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厦经能函[2004]154号)。检查工作由市经发局能源处认真组织,市节能中心全力实施,厦门电业局积极配合。检查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2004年9-10月为自查阶段,11月为抽查阶段。在自查阶段,各重点用能企业对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法》及其配套法规情况、节能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执行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等进行认真的自查,并积极报送自查小结和检查表。在抽查阶段,由市经发局、节能中心、电业局及节能专家顾问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抽查我市10家各行业中有代表性的重点用能企业,抽查工作得到各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检查工作收到预期的效果。
企业自查阶段汇总的基本数据
截至2004年10月15日,共收到企业上报的自查材料100份。经统计,上报的100家重点用能企业中,扣除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公司、厦门电厂、永昌电厂三家能源转换企业外,其余97家企业2003年的综合能源消耗量为170万吨标准煤,其中消耗电力22.2亿千瓦时、煤炭5.2万吨、燃油51.5万吨、蒸汽25万吨、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591吨,实现工业产值799亿元,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为0.21吨标准煤;2004年上半年97家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86万吨标准煤,其中消耗电力10.7亿千瓦时、煤炭3.69万吨、燃油26.7万吨、蒸汽12.7万吨、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2648吨,实现工业产值463.7亿元,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为0.18吨标准煤,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2.83%。
在调查的100家企业中,回答有组织学习能源法律法规的42家,有设立能源管理员的37家,组织参加节能培训的13家,定期上报能源统计表的63家,进行过电能或能量平衡测试的31家,建立起节能管理制度的66家,建立节能奖惩制度的48家,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上,88家企业在其变压器低压侧安装了电能表、电压表等计量仪表,57家企业在50千瓦及以上的电机配备了电压表、电流表等。
从2001年至2004年上半年,安排进行节能技改的企业53家,投入节能技改资金13860万元,有20家企业近三年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节能篇”评估,涉及投资总额60亿元,同时有42家企业上报了2003年以来开展节能工作的总结。
抽查阶段监督检查的企业和成效
第二阶段的抽查工作安排在2004年11月份进行,共有10家企业作为抽查对象,分别是:厦门电厂、翔鹭石化企业(厦门)有限公司、厦门正新橡胶有限公司、厦门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厦新电子有限公司、厦顺铝箔有限公司、厦门水务集团、福建东纶织造有限公司、ITT科能(厦门)电子有限公司、厦门银鹭食品有限公司。列入抽查对象的这10家企业均为我市的用能大户,是我市各行业的典型代表。抽查的主要目的是:核实其上报的自查信息是否真实,了解有否适用性强的节能技术适合在全市推广,并就企业在资源节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节能潜力提出建议,共同促进我市节能工作的提高。
抽查组成员由市经发局、市节能中心、市电业局及专家顾问组成,采取深入企业、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提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抽查工作得到各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按原定计划顺利完成。通过抽查,发现了一批节能先进企业及其典型经验。如厦门翔鹭化纤有限公司三年共投入3000多万元节能技改资金,先后实施了溴化锂制冷机组、废水回收循环利用、增设无功电容补偿器、照明系统节电、空调新风系统改造等多项技改项目,每年的节能效益在1000万元以上,为企业节约大量的能源成本支出。另外,厦门水务集团高压泵站变频改造项目、京闽中心酒店空调机组余热回收项目、厦顺铝箔有限公司AIRPOUR系统的油气分离项目、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冷凝水回收项目等均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意义。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节能法》的学习、贯彻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使得节能管理制度建设、能源管理员培训、能耗统计与计量、能源利用检测等基础工作薄弱,严重影响我市能源资源管理水平。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调查的100家重点用能企业中,设立能源管理员的仅占37%;组织参加节能培训的仅占13%;定期上报能源统计表的占63%;进行过电能或能量平衡测试的占31%。
近一半的企业未进行过节能技改或对节能技改不太重视,一些企业领导对节能技改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节能技改投入不足,同时政府的扶持政策不完全到位,影响企业技改的积极性。统计到的100家企业当中,共有53家企业3年内投入节能技改资金13860万元,平均每家每年投入的节能技改资金仅为87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可研报告没有对能源合理利用进行评估在我市已是普遍现象,依然重复着“事后治理”的老路,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而“事前预防”是解决能源合理利用问题的重要举措,工程项目进行环保评估是必要的,但不应忽视节能评估。
企业的二级、三级能源计量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配备率也比较低,不到60%,同时对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检定校准方面,企业所做的还远远不够。
企业在用能管理制度的制订落实和能源管理人员配备及能源管理知识的更新、技能的提高等方面还有较大的差距。100家企业中建立节能管理制度的企业有66家,占66%;建立节能奖惩制度的48家,占48%;组织参加节能培训的企业只有13家,而要求重点用能设备操作员持证上岗方面,多数企业没有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对加强我市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制订厦门市能源管理条例(或《节能法》实施细则)。1998年颁布实施了《节能法》,但配套法规不完善,执法操作环节有待进一步改进等问题突出。在建设节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当前能源供应持续紧张的情况下,我们呼吁有关部门抓住时机,把节能立法摆上议事日程,完善我市能源管理法规,使节能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增强节能执法的操作性,进而使我市的节能工作尽早走上法制化轨道。
2、加大对《节能法》及配套法规的贯彻及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发挥节能监测机构的作用。授权市节能中心,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能源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对全市供能质量和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测;对违反节能(能源)法律、法规及严重浪费能源行为进行检查。
3、加大对节能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应把资源节约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给予经常性的宣传报道,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尤其是充分发挥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进行宣传培训和节能咨询,提高民众的资源意识、节能意识,要大力普及节能科学知识,让每一个人都知道:节能,我也做得到。
4、建议市财政预算内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每年拨出专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监测、能源审计、重大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新技术推广、新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宣传培训、节能先进表彰等。
5、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审计和能源检测,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主要用能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加强能源的计量、统计和能耗情况分析工作,建立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制度。
6、建议统计局重新恢复全市能耗统计和发布工作,以全面掌握能源消费利用情况,对全市能源消费做出正确评估和预测。
7、继续加大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产业,推进清洁生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请清洁生产认证,鼓励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积极引导能源消费结构转变,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8、依靠技术进步,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先进成熟的节能新技术。依照《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大力推广区域热电联产工程、蓄冷蓄热、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余能余热回收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以及电机系统节能工程等。
9、紧紧抓住节能工作的源头,落实“节能篇(章)”。对重点用能项目,从项目的立项、设计、建设、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环节把好合理用能关,尤其是立项过程要审查是否有节约能源方面的内容,确保该项目投产后实现能源的合理利用。
10、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管理力度,定期公布重点用能企业名单,对节能管理制度健全、能耗控制好、能源利用率高、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而对肆意浪费能源资源却拒不整改的企业给予曝光。
11、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加大研发、推广应用力度,充分利用我市拥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在海水资源、风力资源和太阳能资源方面加以开发和利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一、采购节能产品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公布。
节能清单中新增节能认证产品,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为节能清单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允许,不得转载。
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六、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八、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九、本意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5年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全面实行。在实施中,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执行本意见相关要求。